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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系湖南株洲人,男,毕业于中山大学,有较好的法学功底,在多家较大的单位担任法律顾问,曾经在统一集团下属企业担任法务。曾经因为失去很亲的朋友,而经历多场诉讼(打官司),所以能够真真切切感受到当事人的痛苦和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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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尹品华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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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

婚姻诉讼时效

一、婚姻诉讼时效

1、有诉讼时效的情形: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,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,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;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,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;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,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,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;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;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,婚前欺骗、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,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;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,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。

2、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,不受时效限制。

二、婚姻无效的情形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1)重婚的;

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(3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(4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三、婚姻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哪些? 1、婚姻关系类。

婚姻关系的终结,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基础的诉讼请求。对应不同的婚姻状况,这部分诉讼请求分别体现为:确认婚姻无效;请求撤销婚姻(《婚姻法》第十一条);解除婚姻关系;解除事实婚姻;解除同居关系(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,属于婚姻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)等。

2、子女抚养类。

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,主要体现为:子女跟随夫妻一方生活;子女抚养费的承担;子女抚养费的增加;抚养权、监护权的变更及探望权的行使。

3、财产分割类。

司法实践中,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,往往情形最为复杂、夫妻双方争议较大。

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有: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;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;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。

4、损害赔偿类。

在离婚诉讼中,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,且由于此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,请求损害赔偿;这种过错一般指存在“重婚的;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实施家庭暴力的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)”等情形的。

损害赔偿类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,基于原告方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,一般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多考虑其份额,或者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。

5、其他诉讼请求。

婚姻诉讼中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可能包括:返还彩礼;分家析产;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(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“财产”包括且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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